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《焦茂盛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》(2021)陕0525刑初23号,被告人焦茂盛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为其他企业“过桥”拆借事实、隐瞒本人无偿还能力的真相,骗取二名被害人财物,事后又辞职外逃,隐瞒身份直至被抓获归案,涉案数额共计210万元人民币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焦茂盛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行长,今年44岁,大学文化,2019年5月13日于中国农业银行辞职,2019年12月因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,不缴纳党费,自行脱党,被中共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委员会组织部除名;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;同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刑事拘留,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,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。
判决书显示,2016年,焦茂盛以为贷款企业资金“过桥”为由,向雷某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,抖客网,并承诺按期归还,雷某某鉴于焦茂盛是银行行长,便放心将钱借给焦茂盛,一个月后,焦茂盛也按时将钱还回来了。
2018年7月4日,焦茂盛又以“过桥”的方式向雷某某借了100万元,并承诺10天后归还,雷某某便让妻子将钱转入焦茂盛给的银行账户。10天过后,雷某某多次找焦茂盛催款,焦茂盛始终都在推辞搪塞。又过了一个月,焦茂盛声称企业还不上钱,隐瞒钱财用途,为安抚雷某某便表示会按照借款的方式向他支付1.5分钱的利息,并补打了100万的借条。
同年,王某与焦茂盛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期间结识并互有往来,焦茂盛在得知王某在阎良经营工厂后,产生诈骗王某钱财的念头。此后,焦茂盛积极帮助并指导王某申请惠农贷款业务。
2018年11月2日,焦茂盛得知王某30万元贷款到账后,以其要为贷款企业完成“过桥”为由,从而骗取王某信任并将30万元存于自己所提供的账户中,而焦茂盛则将钱全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。
2018年12月23日,王某申请的80万元惠农贷款到账,焦茂盛知晓后便再次虚构为完成银行年底存款任务,哄骗王某同意借款。之后,王某的父亲在焦茂盛的指导下将钱取出,两次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将80万元贷款全部存入至焦茂盛所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,焦茂盛将这笔钱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私人债务。
2019年1月份前后,焦茂盛给雷某某私人账户打了9万元的利息。2019年4月,雷某某听说焦茂盛的工作要调动了,就给焦茂盛打电话要钱,焦茂盛表示过几天后便会还钱,此次通话后焦茂盛便于雷某某失联了。直至雷某某在通过熟人得知焦茂盛已经在渭南市分行辞职了的时候,雷某某才意识到被骗了。
2019年4月,焦茂盛辞去了银行的工作、并更换了手机号码,外逃至安徽省蚌埠市化名"老孟"长期隐藏。
2019年5月6日,焦茂盛与妻子自愿协议离婚,并将三套住房归妻子所有,债务各自偿还。
2019年7月,雷某某将焦茂盛起诉至法院,经法院核查,焦茂盛并未讲钱用于“过桥”,而是用于个人消费。
2020年6月5日,焦茂盛前妻与雷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华州区的一套房产以物抵债给雷某某,清偿焦茂盛借款100万元及利息、案件受理费14250元、通告费610元、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。另外房屋贷款144978.56元及执行费12598元由雷某某承担。
最终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判定焦茂盛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处罚罚金20万元人民币。退赔雷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、王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人民币。
原标题:【 原农行合阳县支行行长诈骗210万元,转移房屋后潜逃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2年 】 内容摘要: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《焦茂盛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》(2021)陕0525刑初23号,被告人焦茂盛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为其他 ... 文章网址:https://www.doukela.com/jc/22859.html; 免责声明: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。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,请与我们取得联系,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。 |